第四十一条

有效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湘江流域水产养殖管理,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广水产生态养殖。

湘江流域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废弃物利用设施,对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未经养殖废弃物利用设施处理达标的畜禽养殖污水,不得向水体排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