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防雷工程须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会审。

对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指导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