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的有关工作。

对防雷技术有特殊要求的电力、通信等行业的防雷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委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