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