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