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六条已修改禁止下列行为:(一)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的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四)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