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资源综合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