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农业资源动态总体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资源动态单项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资源不同部门的数据出现不一致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订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