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沟、荒坡、盐碱地、水域、滩涂等农业后备资源。

农业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