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途径,保证农业资源高效、持续利用。

禁止对农业资源进行过度或者掠夺式开发。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