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综合规划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均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