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不设统计机构的,由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居住区的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