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增强学生使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学生应用能力纳入下列事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评估,列入考核内容:(一)学生培养目标;(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三)有关课程标准;(四)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五)学校工作日程、常规管理。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普通话、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