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保证所需经费。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并且向社会公布评估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