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各少数民族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学习、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