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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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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一条

已修改

招录、招聘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有关各类人员应当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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