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