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改正,并且向社会公布其名单:(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二)未按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三)未按期限完成主要大气污染物治理的;(四)未配套建设、安装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五)未正常使用已建成的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