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教育设施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学生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