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城市供热用热规划,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市)、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用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