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热电联产或采用区域锅炉以及其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为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热能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用热,是指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生产并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为热用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