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