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