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