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