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