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