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