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二十四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二十四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