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热单位和热用户应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