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按照供热用热规划进行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补偿。供热工程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