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既有建筑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筑节能标准、分户控制和温度调控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