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学校门前和两侧50米设置各种小商品、维修、食品摊点等,县级以上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