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环境保护的领导工作,加强对学校环境的综合治理,创建优美、安全、文明、整洁的教学环境。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学校环境保护工作。公安、环保、工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公用、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