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是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监督;
(五)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管的资金、账目;
(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八)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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