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