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下拨或其他来源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存入资金基本账户,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