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账内核算,按规定由财会人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存放。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