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的财务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