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定期向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报账,并提供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资金收支票据应当有经手人签字,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需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应当有会议记录复印件。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业务,及时记账,按月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应当加强会计监督,严格审核原始票据,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不得入账。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按时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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