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的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查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