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市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和环保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