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市和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建设和设置医疗卫生设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