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医疗卫生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为社会提供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