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信、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市政管理、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