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的罚款。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多占用土地的,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对非法占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