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三)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四)在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