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农村村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的;(二)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户,一方已立门户并有房居住的;(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四)出卖、出租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五)计划外生育未处理的;(六)违反村庄和乡(镇)建设规划,侵占、超占和抢占土地未作处理的。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