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农村村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户,一方已立门户并有房居住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四)出卖、出租房屋或者宅基地的;

(五)计划外生育未处理的;

(六)违反村庄和乡(镇)建设规划,侵占、超占和抢占土地未作处理的。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