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