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垃圾的堆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纳、回收、利用等处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