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