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工作的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不得擅自占有、使用用户资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